精神和物质原本就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极端,而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轴面也无非是重重的振动频度,同样,“一切”(The All)和“一些”(The Many)原本也是一回事,只不过两者在人们的“心理反映”上有个度的差别。如物理层面上的冷热,好差,心理层面的爱与恨(爱多一点,恨就少一点,反之亦然)等等。
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沿着极性化的方向把一种心理状态转化为另一种心理状态成为可能,只需沿着极性化的方向提高一下所需的频度,懒散怠慢的人也可以变得非常活跃精力充沛。
不同类的事物之间是不可以相互转化的,但是,同类属的事物之间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发生极性的转化,因此爱永远不能变成东或西、红或紫——但却经常可以化爱为恨等。因此,转化总是在同类而不同“度”的事物之间发生,各种心理状态分属于无数的类别,而每一类又都有类属内的两级,而转化正是极性之间的转化。
我们不难发现,在心理状态以及物理层面现象中的两级,可以统划为积极与消极两类。因而,爱相对于恨,勇气相对于恐惧,活泼相对于不活泼等等就是积极。相对于消极的一极来讲,积极的一极振动频度也总是相对高一些,而且轻而易举地占据着支配地位。自然的倾向是向积极的一极、向居于支配地位的活动倾斜的。
除了运用极性化艺术改变个人身心理状态的极性外,各个层面的心理影响现象表明,极性原理也可以扩大从而囊括那些影响改变他人心理状态的现象。既然心理诱导是可以实现的,那么心理状态的极性化运动是可以转移到他人身上而“诱导”产生的,从而使他人心理状态的极性发生变化。
31、 节律原理
“一切事物都在流动,有出有进;一切事物都有它的潮汐;一切事物都升起又回落;钟摆现象发生在每一事物中;右摆的幅度就是左摆的幅度;节律互相补偿着。”
“Everything flows, out and in; ererything has its tides; all things rise and fall; the pendulum-swing manifests in ererything; the measure of the swing to the right is the measure of the swing to the left; rhythm compensates. ”
节律原理与极性原理有着紧密的联系,节律正是发生在极性原理中的两级之间,但这并不意味着,节律的钟摆就一定得摆到两个极端,摆到两个极端的情况其实是罕见的,但节律的钟摆永远都是先向着一极的方向摆动,继而又转向另一极。
节律原理体现在世间万物的创造与毁灭中;体现在民族的崛起与没落中;体现在一切事物的生命过程之中;最后,还体现在人类的精神状态之中。但就其在心理现象中的体现而言,却存在着两种不同层面的体现形式。
中立法则:人类的意识状态有两大层面,有低级意识层与高级意识层之分,低级意识层也称无意识层,而高级意识层又称有意识层。意识到这一点后,就可以有意识地把自己的意识状态提升到高级意识层,换句话说,钟摆作用只发生在无意识层,有意识层并不受其影响。大师们将这一法则称为中立法则。中立法则就是提升自我意识以超越无意识层心理活动节律运动,到达不受钟摆运动消极影响的有意识层,从而成功避免钟摆作用的影响,这就近似乎于人在半空,而让什么东西都从下方空间穿过,优秀的学生或大师们,运用极性原理使自己的心理状态达到所期望的一极,牢牢站立,屹然不动,拒绝随钟摆一起回落,而任借自己意志所能达到的心理稳定性与自制程度,确实在那些受情绪感情的钟摆所左右的人看来,几乎是不可思议的。
人类的意志远高于这一原理本身,虽然原理不可毁灭,但反过来,虽然说我们可以避免节律原理某些作用的影响,但原理仍旧是原理,它仍旧在时刻不停的运转。我们可以不受其影响,但节律运动本身无休无止,永不停息。
补偿法则:在节律原理中还有一条法则,称之为补偿法则,补偿法则是指节律现象中的一个方向的摆动幅度决定着其相反方向或相反极向的摆动幅度——二者是平衡的,用一句箴言“左摆的幅度等于右摆的幅度,节律互相补偿。”
补偿法则在物质层面的体现不胜枚举,人类的精神状态同样受补偿法则的影响,那些热爱生活的人往往对痛苦也非常敏感,相反,没有大痛大悲的人,往往也不能享受生活的乐趣。人类享受欢乐的能力与其对痛苦的敏感度,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衡的,得到的东西往往是对失去东西的补偿。
然而,心理层面的补偿原则还远远不止这些,在享受某种程度的欢乐之前,必是已经遭受了同样强烈的痛苦,就心理层面而言,消极的苦总是先于积极的乐,也就是说,如果度过了欢乐的时光,并不意味着随后就得一定要“为此付出代价”,坠入痛苦的深渊;相反,根据补偿原理,现在所享受的欢乐其实是今生或前世已受痛苦的补偿。这也就使人们对痛苦有了新的理解。生命的链条是连续不间断的,现世的生命只是一个人生命链条中的一环,不承认转世轮回也就等于否定了补偿原理的意义,哪怕节律的钟摆一摆就跨越了几世的轮回。
32、 因果原理
“凡因都有果;凡果都有因;每一件事情的发生都遵循法则;偶然只是赋予没有被认识的规律的名称;有许多层面的果,但任何事物都逃脱不了法则。”
“Everything cause has its Effect; every Effect has its Cause; everything happens according to Law; Chance is but a name for Law not recognized; there are many planes of causation, but nothing escapes the Law. ”
因果原理体现了宇宙万物皆有规律的真理;没有任何偶然因素,偶然只是指代那些存在却并没有被认识或感知到的原因的代名词;世间万象环环相扣,没有任何脱节或是例外。如果与此原则相背离,则是将宇宙规律与秩序相脱离而将其归于想象的控制之下,这也就是所说的偶然。
仅从事实来看,我们无法解释一件事情是如何引起另一件事情的发生,或者说一件事情如何成为另一件事情的缔造者,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引发或缔造了另一件事情。原因和结果是平等的,一个“事件”的到来或发生“只是作为在它之前发生的事件的后果”。没有一个事件会创造另一个事件,它们都只是一个串联万有的时间长链中具有前后关系的链扣,在所有之前发生和之后要发生的事件中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大多数人随势所趋,受环境、外在影响或内在的情绪、渴望等等所影响,为比他们自己意志更强的其它因素诸如传统、环境和建议等等所左右,他们个人毫无抵制地随波逐流,他们像人生棋盘上的受摆布者一样被动地移动着,扮演着自己的角色,游戏结束时就被搁置一边。但那些掌控者,他们很清楚游戏法则,摆脱物质层面的束缚,置身于人性的更高层面上,掌控自己的情绪、性格、品质、极性以及周围的环境,由此变成游戏的控制者。
掌控者并没有摆脱更高层面的因果关系的束缚,但他们遵循更高层面的法则,因而能够控制低层面的形势,他们是法则中有意识的一部分,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工具,他们受制于更高层面的同时,也控制着低级的物质层面。
不管是高层还是底层,法则时时刻刻都在运行着,没有所谓的“偶然”的东西,一切都受普遍法则的支配——无限法则归根到底只是一条大的法则的体现——法则就是造物主。正如圣经中所说的——没有经过造物主的允许就连一只麻雀也不能随随便便结束生命,甚至我们头上的头发都被数过。没有任何事物存在于法则之外,也没有事物与之对立。然而,不要错误的认为,人类只不过是在法则支配下盲目的行动——远远不是那样,因为更高层次的法则总是高于低层次的法则,所以人类可以利用法则战胜法则,甚至在法则中寻找庇护,并凌驾于表面的法则之上。
33、 性别原理
“性别存在于一切事物中;每一种事物都有它的阳性因素和阴性因素;性别体现于所有层面。”
“Gender is in everything; everything has its Masculine and Feminine Principles; Gender manifests on all planes. ”
性别原理,阳性和阴性的因素时时刻刻存在并且作用于所有的现象中,也作用于生命的各个层面上。我们通常所说的性别往往只侧重于阳性与阴性生理上的差别,我们不能将真理的第七项基本原理——最后一个原理与那些稀奇古怪的应受谴责的关于性别的理论和教义等同起来,那些低级、卑劣和污秽的教导如臭, , , 名昭著的古,, , 代生殖崇拜, 主义的重演只会导致肉体和, 心理、灵魂的毁灭,这是歪曲自然原理的教导。想要纯洁,一切都会纯洁;想要卑劣,一切都会卑劣。性别原理适用于一切普遍原理。
科学上,我们发现那些微粒,离子、电子等很清楚地展示了性别原理,同时也认为,有创造生产能力的微粒或离子是阴性的。
阳性因素一方面似乎将一定的内在能量导向阴性要素,由此开始了积极的创造过程,但阴性要素总是做积极的创造性工作的一方——在所有的层面都是如此。
34、古代的大师们通过这样的方法传授性别原理关于这一原理的教义:让弟子们审查自己关于自己的意识省察报告。学生们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到自己的内心世界,学生们在引导下看到首先存在一个自我——报告是“我存在”,这在起初从意识上看好像是不可再分的,但只需稍加推敲便可发现,事实上,“我存在”可以, 被分成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或方面,这两部分通常合为一体,但它们是可以被有意识地分开的,学生经过更仔细更进一步观察便发现了存在着一个“本我”和一个“自我”。
本我:如果没有进一步探究意识的深处,它就经常被学者们误认作自我,人们认为自己(本我)是由某些感情、品味、爱好、厌恶、习惯、性格等组成,并形成了为自己或他人所了解的人格,或者说“自己”。他知道这些情绪或感情会改变、消失或产生一些新的情感;这一切都遵循节律原理或极性原理,并可能将他从感情的一个极端带到另一个极端,他还把这个“本我”看作是在他头脑中所形成的某些知识的集合,从而形成了他自己的一部分,这就是一个人的“本我”。
大部分人的“本我”包含了大部分他们对身体和物质欲望的意识等等,而他们的意识很大程度上也与他们的身体性质相联系,他们的意识实际上就停留在物质形体层面,还有一部分人甚至将他们个人的衣着也认为是“本我”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是他们自己的一部分。这样的人在某些突发事件中如果划破了他们的衣服,他们将会很快的迷失自己。
但是,人可以超越意识的限度,因此,能够将本我与形体观念脱离,可以将身体看成是属于他自己精神的一部分,是由他的某部分精神所产生的东西。相同的“本我”始终存在,要做到将自己与精神相等同,要求学生精力集中,有很强的精神分析能力,这个任务对于优秀的学生来说仍然是可能的,其他人也能意识到这些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自我:当优秀的学生经历了这一过程以后,他们就会发现存在一个“自己”,且这个自己可以同时从“本我”和“自我”两个方面考虑。这个“本我”可以被看成是一些精神上的东西,并可以产生思想、观点、情绪、感情及其他精神状态,它可以被看成是“精神的发源地”,正如古人所说——能够产生精神的果实;从意识上来看,它是一个具有创造和产生各种各样精神成果潜能的本我,我们可以极大地感受到它的具有创造性的能力。但是它形成精神创作之前,仍然需要有意识地从与之相辅相成的自我或其他自我那里获取某种形式的能量,这种意识使得巨大的精神活动和创造力得以实现。
但是学生们很快的发现,其内部精神意识的全部并不仅是这些,他还发现,存在某个精神的东西,能够按其意志使得“本我”创造性地活动,这种精神的东西也能够站到一旁不参与活动,仅仅见证精神的创造。并不是有意识的能力伴随着精神活动的过程循序渐进地去生产或积极地创造,而更确切的是一种感官和意识能力将能量从自我投射到本我——一种精神创造开始和发展的意志的过程。在每个人的精神活动中都存在着两方面,其中,“自我”可以站在一边不参与活动,仅仅见证“本我”的精神创造和生产的运作,“自我”之于“本我”,你会注意到一致原理在这一层面的运作正如在宇宙的创作形成这一大层面上的运作,虽然它们在程度上有极大的不同,但两者属于同一类型。【生命源头注:根据一致原理这种情况也类似于上帝之无限精神创造无限之宇宙,只不过在最高源头,这两者(上帝阳性因素之自我投射与上帝阴性因素之精神创造)合为一体,上帝成为自己的原因和自己的结果,上帝可以成为阳性因素独立于万有直接观察宇宙,也可以成为阴性因素参与精神的创造进入每一个存有的分子、原子内面。】
35、精神的这些方面——阴性因素和阳性因素——“本我”和“自我”——把它们与众所周知的精神和心理现象结合起来考虑,使我们掌握了开启这些鲜为人知的精神运作和表现领域大门的钥匙,精神性别原理向我们揭示了整个精神影响现象等领域的真理。
阴性因素总是倾向于接受影响,而阳性因素总是倾向于产生影响或进行表达,阴性因素比阳性因素有更广阔的操作领域,阴性因素产生新思维、概念、主意、想象;阳性因素只是满足于在不同阶段进行“意志”活动。然而,没有阳性因素意志活动的积极帮助,阴性因素就会倾向只满足于产生来自外界印象的精神意象,而不去进行精神创作。
36、研究心理现象的学者们注意到了归于精神感应、思想迁移、精神影响、启发、催眠术等等一类的奇妙的现象,我们知道,应用振动原理和精神性别原理考虑这些“二元精神”,就会发现,其实,钥匙就在手边。
在精神感应现象中,已经发现了阳性因素的振动能量是如何向另一个人的阴性因素投射,后者接收到种子思想并使其发展成熟,同样,启发、催眠术也是这样运作的。发出启发的人的阳性因素朝着另一个人的阴性因素射出一条振动能量或意志力流,后者接受并使其成为自己的东西,然后据此活动和思维,一个观点由此在另一个人的头脑中植根生长,最后被看成是个人的精神产物。
世界上那些出色的能人,都无一例外地显示了阳性因素的意志作用,他们的力量从物质上取决于这一事实:他们靠自己的意志掌控自己的思维和精神,获得所渴望的精神意象,甚至用同样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思想精神,而不是受控于他人,看看他们是如何将自己的种子思想移植到大多数人脑中,并由此使大多数人的想法符合他们的渴望和意志的情况吧。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人都扮演着绵羊一样的角色,停滞在其“本我”意识层面,没有意识到还有一个“自我”的存在,他的精神被阴性因素所控制,而意志所委身的阳性因素总是处于不积极的不被使用的状态,这些人大多完全被别人的思想或意志所左右,从不创造产生自己的思想或使用自己精神活动的力量的原因。
37、启发力量:研究超自热之类现象的学者们将会发现科学上所称的“启发力量”在展现出的现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