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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路费稽征人员将内部转岗 待遇不变
作者: 日期:2009-1-3 0:34:18 出处:淘特网 点击:

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对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问题,我省将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多渠道安置。

本报济南2008年12月31日讯 2009年1月1日起,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将取消。12月31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改革涉及人员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将取消,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将提高。 我省还将根据部署,择机取消山东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另外要做好财务清理和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的管护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规避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问题,通知要求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等征稽人员安置,严格按照国家改革方案要求,实行交通行业内部转岗、税务部门接收和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等方式,多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涉及的相关收费管理人员由所在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自行安置,属于正式编制的,可在系统内部转岗;属于合同制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


省审计部门要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形成债务进行专项审计,核实、锁定债务余额,提出审计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与公路部门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还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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